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信謙具保人張信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87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並裁定如下:
主文張信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信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由具保人張信諒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分別派警及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9月17日竹檢 坤宙 103助322字第025449號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3年8月21日龍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