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才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玻璃球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才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玻璃球1個,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聲請人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對其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考。又扣案玻璃球1個,係被告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具,且曾經被告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既經使用而有殘餘甲基安非他命附著其上,仍應認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予以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