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珈釧 被告 陳英俊 被告 洪淑惠 被告 洪國榕 被告 洪淑靜 被告 洪財賢 被告 洪河通 被告 洪榮達 被告 洪榮舉 被告 朱洪麗珠 被告 陳英傑 被告 陳和平 被告 陳永豐 被告 邱洪麗香 被告 陳洪麗滿 被告 洪麗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被代位人陳英俊之應繼份比例,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陳報被代位人陳英俊之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等戶籍資料,並陳報應繼份比例為何,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