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蔡明忠 被告 逄蓓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本件所得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本件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何。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