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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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柔歡陳秋至 代理人黃千?^法扶律師保證人 陳席 乾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再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主張原從事服務業,薪資平均為18,000元,但因懷孕自民國107年3月起即離職無工作收入,其並於107年5月間與子女生父結婚,嗣子女於000年00月0出生,目前因照顧子女仍無所得,惟聲請人父親即保證人 陳席乾 願意負擔聲請人與其子女生活費用及更生方案還款金額,並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保證人,以上有聲請人及保證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證人薪轉存摺影本、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未在保)、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與子女戶籍謄本、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750元,並由陳席乾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保證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怞]聲請人自107年3月起即無收入,是其聲請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迉t本件聲請人主張現因照顧新生兒無法工作,若以聲請人
過去勞保投保薪資約22,000元評估,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剩餘金額已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之個人生活費與上開最低生活費與配偶分攤之子女扶養費,且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共126,000元,遠高於清算財產價值,並由有資力之父親陳席乾任更生方案履行保證人,是認上開更生方案條件公允、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並由陳席乾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台北富邦│50960│15.65%│274│├─────┼───────┼─────┼──────┤│國泰世華│39294│12.07%│211│├─────┼───────┼─────┼──────┤│花旗銀行│31864│9.79%│171│├─────┼───────┼─────┼──────┤│聯邦銀行│25190│7.74%│135│├─────┼───────┼─────┼──────┤│遠東銀行│32682│10.04%│176│├─────┼───────┼─────┼──────┤│玉山銀行│28243│8.68%│152│├─────┼───────┼─────┼──────┤│台新銀行│33106│10.17%│178│├─────┼───────┼─────┼──────┤│中國信託│64055│19.68%│344│├─────┼───────┼─────┼──────┤│第一國際│20155│6.19%│109│├─────┼───────┼─────┼──────┤│債權總額│325549│每期清償總│1750││││額││├─────┼───────┼─────┼──────┤│清償成數│38.7%│還款總額│12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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