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八八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江玉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四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二五三五0五─四││壹│壹仟││├─┼───────────────┼──────────────┼────┼───┼────┼───┤│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二五三五0六─0││壹│壹仟││├─┼───────────────┼──────────────┼────┼───┼────┼───┤│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二五三五0七─六││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