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茂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春城~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茂源工程有限公司黎│台北銀行金華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貳萬伍仟叁佰捌拾│CU三四一四二四││││ 煥越 │││叁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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