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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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 龔柏綸 被告 林鈺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移轉轉轄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住居所係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為由,經於111年6月28日裁定移轉管轄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係涉侵權行為,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業在新竹市,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