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鈺鑫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緒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