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麗華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1年6月24日經本院羈押,聲請人身體不適,請准予聲請人停止羈押,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逃匿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犯罪嫌重大,認有逃亡之事實,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101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茲查聲請人就施用吸用毒品犯行,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與公訴人協商,就聲請人施用一級、二級毒品之犯行,聲請人同意受有期徒刑7月、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9月,且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1月確定,尚待執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7月11日函本院借撥聲請人執行,而聲請人身體狀況,依該診斷證明書所載,僅「宜門診追蹤檢查」,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施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