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 吳世陽連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完結連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連盈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經鈞院於民國101年1月8日101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101年6月30日止。惟因稅務方面尚未完結,以致無法於展延期內完成清算完結申報,故清算事務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99年度司字第8號、99年度司字第40號、100年度司字第
2號、100年度司字第29號、101年度司字第1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等卷宗,經核聲請人前於98年就任為連盈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由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且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8號、99年度司字第40號、100年度司字第2號、100年度司字第29號、101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分別准予展期至99年6月30日、99年12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6月30日完成清算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
101年12月30日完結連盈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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