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0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尚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家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乃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不訊問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命其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目的在使債權人於債務人無爭執時,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儘速實現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以兩造間發生車禍,受有損害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王家祈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於書狀記載債務人之住居所、年籍資料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身分資料,前開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本院自難究明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債務人之住所地為何,本院是否為其住所地之專屬管轄法院等必要前提,亦無從對債務人送達支付命令,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