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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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4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6月13日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