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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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上訴人 邱中駿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55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2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邱中駿有其事實欄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該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並為相關沒收、追徵之諭知。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於同日2小時內前後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較為合理。㈡上訴人是否出於共同犯意或幫助犯意而取款,原判決未加說明,遽論上訴人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㈢上訴人於詐欺集團中非居主導地位,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賠償多名告訴人,甚至供出上游 盧建宇 ,犯後深感悔悟、態度良好,原審對上訴人過度評價、量刑過重等語。
四、惟查:
㈠、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包括一罪。依原判決之認定,上訴人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係對附表二編號1至7及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各次詐欺行為所侵害之被害人及法益既非同一,自無成立接續犯可言。上訴意旨指摘本案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關係,依上述說明,顯屬誤解,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㈡、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依原判決事實之記載,上訴人受同案被告盧建宇邀約,加入綽號「奔騰」之成年男子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其於知悉該集團成員成功騙得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仍以「車手」身分持金融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扣除約定報酬後,餘款由盧建宇交予「 阿鑫 」之人。則上訴人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工參與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行為,原判決論其成立加重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以其應為幫助犯云云,係憑己見而為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㈢、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上揭各罪,已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說明誘於厚利,加入詐欺集團,從事車手工作,所為致生危害非微,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與程度、所獲不法利益及犯後坦承犯行等情,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而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至上訴人所舉他案,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且具體個案情節不一,無從比附援引他案量刑輕重指摘本案量刑不當。上訴意旨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或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為程序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云云,尚無從審酌,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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