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粘玉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52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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