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白蓓君?住新北市○○區○○○路○○○號被告 王頌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蓓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王頌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均同)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刑保工字第6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王頌強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白蓓君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送達證書5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字第4022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3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22日雄檢瑞峋102執助1180字第101521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助字第1180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