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所犯竊盜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故買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