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倪映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九日公告認可之分配表應予撤銷。
破產管理人倪映驊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修正施行,該破產人之破產財團資產,經依勞動部函覆解釋後,扣繳破產財團費用及員工資遣費,重新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於同年月9日公告在案,因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修正施行,勞工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應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聲請人乃依勞動部函覆解釋,扣繳破產財團費用及員工資遣費,重新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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