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葉尚元 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曾郁芬 之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6960元(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83號民事判決命原告應找補予被告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