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洪承凱 被告 黃仲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影本;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