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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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14號上訴人即原告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被上訴人即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536元(計算式:美金79,200元×29.83=2,362,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