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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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謝友仁 (即 謝孝林 之繼承人)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誠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具狀補正謝孝林之全部繼承人為原告(請詳載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