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0號聲請人 翁慧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振銘 、 鄭進發 、 鄭進國 、 鄭月 、 鄭月于 、 鄭月琴 、 鄭月好 間請求調解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275元(計算式:419平方公尺×56,900元×1/4=5,960,270),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