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蔡孟廸 訴訟代理人 魏廷勳 律師被告 徐仁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仁泉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則本件刑事案件判決被告不受理,並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揆之上開規定,即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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