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侵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侵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成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罪名,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9頁反面、第5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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