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496號聲請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許貨榮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於95年1月18日,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49,449元,聲請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聲請強制執行。惟被繼承人於100年5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否有應繼承人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請求依法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許貨榮(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名 許萬緯 ,於90年12月25日改名,於100年5月10日死亡等情,有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考。
又被繼承人之其他債權人即兆豐遺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另案即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386號,為被繼承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指定 許文埊 (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北港鎮頂庄2號)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查核屬實,從而,本件另行聲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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