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6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丙○○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經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丁○○、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88年10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丁○○至99年3月2日止,尚餘新台幣(下同)152,756元(含本金85,494元、利息67,262元)未按期給付,目前已逾期854天。又被告丁○○於95年1月9日起即逾期未繳款,竟於同年3月2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丙○○,惟被告丁○○於負債期間曾求助其家人,被告丙○○對被告丁○○之財務狀況應無不知情之理,而被告丁○○仍居住於系爭不動產,且系爭不動產上所設抵押權之債務人仍為被告丁○○,有違一般交易慣例,亦可知被告丙○○並無所有之意。而被告間移轉登記之時點為被告丁○○逾期履行債務之後,其意圖乃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至為明顯,難謂被告間無脫產之惡意。爰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併為聲明:㈠被告丁○○與被告丙○○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丙○○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5年3月24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丁○○所有。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債權金額計算書影本、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且有本院職權向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調取之系爭不動產於95年3月24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申請資料,即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而被告丁○○、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
4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丁○○所為之前開買賣之有償行為,明知該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即原告,且受益人即被告丙○○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既可採信,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丙○○回復原狀,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丙○○將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即當然回復至未為此一移轉登記之狀態,故無庸另為回復為被告丁○○所有之諭知,併此敘明。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佳靜┌───────────────────────────────────────────┬──┐│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備││├───┬────┬───┬───┬────────┤├──────┤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考│├─┼───┼────┼───┼───┼────────┼─┼──────┼──────┼──┤│1│臺北縣○○○鄉○○○段│水碓小│0000-0000│建│126.00│4分之1│││││││段││││││├─┴───┴────┴───┴───┴────────┴─┴──────┴──────┴──┤│附表(建物):│├─┬──┬───────┬───────┬──────┬────────────┬──┬──┤│編│建││││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築式樣│││││││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考││││││房屋層數││用途及面││││號│號││││合計│積│範圍││├─┼──┼───────┼───────┼──────┼───────┼────┼──┼──┤│1│0076│臺北縣五股鄉成│臺北縣五股鄉水│鋼筋混凝土造│3樓層:79.32││全部││││0-00│泰路一段7巷9弄│碓段水碓小段03│4層樓房│陽台:14.28││││││0│14號之2│63-0049地號││合計: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