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志平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轉讓偽藥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7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梁志平涉犯轉讓偽藥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涉犯聲請停止羈押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被告否認犯行,然有證人張○瑄、吳○錚之證述明確,復有張○瑄、吳○錚等人之尿液鑑定報告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卻未遵期到庭,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證人張○瑄、吳○錚到庭作證指證被告確有轉讓偽藥犯行後,被告猶矢口否認犯行,本院復諭知本案於103年4月23日宣判,本院斟酌偵審卷內相關人證及書證資料等證據資料,復為免被告於庭後騷擾證人,仍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之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是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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