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IMSOONCHING(馬來西亞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IMSOONCHI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IMSOONCHI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LIMSOONCHI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並於99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6年6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則為106年4月24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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