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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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12號原告 蔡文章 被告 范美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美枝間請求離婚事件,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