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文吟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1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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