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孫國聖 被告 曾光輝
姜智龍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易字第34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光輝、姜智龍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謝欣宓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心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