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 呂坤豐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劉家修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祐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