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3號上訴人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友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13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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