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許程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正雄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萬7866元【計算式:(116地號面積549.04㎡×113年土地公告現值2萬6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6)+(118地號面積59.96㎡×113年土地公告現值2萬6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219萬7866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二、三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修正民事起訴狀(如有必要),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請查報並說明:⒈房屋現況(彩色近照)。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六、請就抵押權人 李春堂 (註:調閱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可知悉寄送地址)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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