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 蔡郁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毅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