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文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