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告 謝昀真 被告 謝晉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就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對被告起訴請求新台幣(下同)7,20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72,280元,經原告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500,000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4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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