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陳彩玉義務辯護人邱芬凌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陳彩玉自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6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9月21日及同年11月21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0年1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