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乙○○○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97年度雄調字第386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
間向聲請人購買「Venice週年慶限定版記憶床墊-雙」等商
品,商品並已由相對人收訖。惟相對人迄今尚有新臺幣(下
同)3,536元未付,迭經催討,未予置理,爰依法聲請調解
。
三、惟查聲請人自96年7月間,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購貨人給
付貨款之此類事件共24件,其案號分別為96年雄調字第516
號至第531號;96年雄調字第539號至第545號,其中僅1
件之相對人到庭;又於同年10月間向本院聲請調解,共30件
,其案號為96年雄調字第736號至第765號,其中,亦僅1
件之相對人到庭,其餘52件,相對人均未到庭。顯見聲請人
聲請調解之此類案件,相對人之到庭率極低。是聲請人聲請
調解之本案,顯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之情形
,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