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說明之,並於收受對造書狀後再對對造書狀表示意見,並於下次庭期前送至本院,並附上所有歷次書狀之電子檔:
㈠系爭臺北市○○○路○段○○○號14樓房屋之裝潢究為原告或被
告所設計,有無細部工程之設計圖說?對於裝潢建材之要求,實際上究竟如何決定?如有相關資料,請提出之。如本件裝潢工程是原告設計,對於被告屢以手稿要求更改之法律效果,兩造究有何意見?㈡兩造原約定完工期限為94年4月30日,原告是否爭執在94年4月
30日尚未完成工作?又被告當時對於期限屆至未完成工作,有無何表示?是否直至遷入系爭房屋後始發存証信函與原告?原因為何?又被告之遷入是否為受領標的物之意思?有無保留而受領工作物(民法第504條)?㈢依據被告94年6月24日手稿陳稱:「以下是搶救系統櫃大作戰
,書房的矮櫃,全部換赤色,檯面切來圓邊。抬書面與石板之間不留縫;再放一次木板也可以,書架拉門與柱子不成一套,請想辦法,書房是門面要美觀(原本是要一體成形,結果是橋歸橋,路歸路,老死不相往來)。小孩房的系統櫃,基本維持原貌,窗旁的櫃子,貼上灰木板,加灰木門,不要露出本色,窗下的凹縫要解決,窗上的窗簾盒太低,請盡量抬高,感覺太壓迫,整個窗戶請有一體成型的設計感,衣櫥內有一條灰板,請改正,以上在老婆回來前,請完成,不要給她看見,這些都是系統櫃惹的禍。...」,以此手稿為基礎,並參酌其他被告書寫的手稿,請兩造說明下列問題:
⒈被告以上之指示,是否屬於定作人之指示?又比如書櫃之裝
潢,窗簾盒之設置,究竟是如何之裝設,始認為該部分工作物完成?兩造原先有無約定品質或如何裝設?是以原告之專業技術為準?還是以被告之意見為準?⒉被告手稿內所提,究係變更設計之意?或是指摘有瑕疵?若
是有瑕疵,被告究竟是認為在工作物交付前即主張該瑕疵,或是在工作物交付後始主張該瑕疵,其法律效果有無不同?⒊又瑕疵之認定標準,是以「被告感覺不美觀」「被告感覺不
順」「被告感覺風水不好」等等為基準?或是以一般客觀之觀察,被告所願意出之價金來判定物品之效用?該部分舉證責任應由何人負擔?⒋文稿內屢次提到先將小孩房及臥室先完成,究竟是否原告已
先將一部份工作物交付?其餘工作物原告主張何時交付?又工作物一部交付與全部交付對於承攬契約有無影響?⒌本院95年9月7日勘驗筆錄上所載之眾多瑕疵,原告何以無法
修補?對照照片觀之,該等瑕疵影響整體裝潢美觀甚大,一般民眾對於裝潢之最低要求,至少要求整體裝潢應美觀、一致,惟原告施作之結果,產生眾多之瑕疵,何以無法改善?此與被告屢屢要求應如何改善間的關連如何?又被告屢屢要求改變裝潢方式,並無書面,原告何以不拒絕?又何以認為如此即屬追加工程之意?又被告抗辯改變後的裝潢未達價金合意,兩造有何意見?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