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17號抗告人 陳俊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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