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告 劉國豪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告 黃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