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管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五二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被上訴人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劉坤典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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