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高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高悟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鍾高悟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鍾高悟親簽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3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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