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潘秋菊上列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秋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已無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6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潘秋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憑。次查,受刑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通知,命受刑人應到署執行,惟受刑人迄未到署,且拘提亦無所獲;又聲請人再通知具保人於94年6月21日前帶同受刑人到署,然受刑人迄仍未到署,此有聲請人執行之通知書、拘票、回證等件附卷可稽。準此,可見受刑人並未居住於其住所地(即原送達住址),且未陳報現住所地,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院亦無效果,足見受刑人現已行蹤不明,堪認受刑人已逃匿(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揆諸前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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