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邱振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銳禾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貳佰伍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萬零捌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被告公司營業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 林慶振 、甲○○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蔡嘉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