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96年2月16日至98年2月16日間)之所有所得來源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於聲請清算事件前2年內(96年2月16日至98年2月16日間),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是否有所變動,並計算該期間支出總額。
三、於聲請清算事件前2年內是否有新增任何債務(民間借貸、親友間、金融機構等,若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關於前項所借款項,適用目的、用途以及清償之情況。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