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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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處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1年7月16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8年2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處判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並經依法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受刑人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1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8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91號函暨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2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0670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