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源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請於期日前提出上訴聲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林德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